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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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案件回放】
2021年3月,丁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以总价七十八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丁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两万元作为定金,并于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了首付款三十万元。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丁某出具了收据,然而在丁某要求房地产公司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公司却一直闪烁其词。后丁某经多方探查了解到,原来其认购的房屋早已被查封。后丁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合同解除,房地产公司应返还丁某首付款项以及双倍定金。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丁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按照认购书的预定缴纳定金并支付收付款项。然而丁某在缴纳首付款项之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与丁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丁某方知其欲购买的房屋早已被查封。由于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强制性法规的规定,故认购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而房地产公司未表明房屋被查封的真实情况,不履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故该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合法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若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