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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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案件回放】
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何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大女儿,2013年生育小女儿。2016年申请人怀孕期间,被申请人经常打骂申请人。2016年5月25日申请人从医院生完儿子回到家,被申请人不仅把申请人驱逐出家门,还同其母殴打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身体伤口开裂及背部受伤,被派出所出警制止。经派出所教育和警告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救治。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L县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后,依法到申请人吴某某居住的社区妇联以及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被申请人母亲性情暴躁,经常打骂申请人两女儿,更因申请人没有生育儿子而联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打骂,妇联多次上门调处,均被其母赶走。申请人多次向派出所报案,均未能制止被申请人及其母亲的家暴行为。申请人无奈,2016年5月30日向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被申请人却未见有收敛迹象。
【瀛台律师论法】
申请人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何某某对申请人吴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何某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吴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该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法院作出裁定后,直接到被申请人家中送达,并进行说服教育。不料,被申请人及其母亲不但没有收敛家暴行为,还对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申请人在保护令期间再次向法院求助,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并报本院院长签发,依法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何某某进行拘留15天的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