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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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案件回放】
陈x在xx县经济开发区白果居委会xx居民组有房屋一处及相应的宅基地。2017年3月,其房屋被拆除。后陈x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局厅申请信息公开得知,其房屋所在地块已经被皖政地(纳入增减挂钩)49号《关于xx县2013年第1批次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使用先行复垦建设用地指标的批复》批准征收(以下简称“49号《批复》”)。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xx县相关部门应为涉案地块的组织实施征收主体。xx县相关部门在征收陈xx宅基地过程中,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存在少批多征及无合法有效依据等违法情形。为此陈x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x县相关部门征收其位于xx县经济开发区白果居委会xx居民组4号宅基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征收陈x宅基地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征收涉案土地,虽然已经经过xx省相关部门批准,但是其在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xx县相关部门提供的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能够证明其作出了公告的行为;但其没有提供证据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了张贴的证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明其已经向陈x支付补偿款或通知其领取补偿款的证据。xx县相关部门对陈x宅基地进行征收的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鉴于涉案土地已被皖政地(纳入增减挂钩)49号《批复》批准征收,如果撤销该征收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在相关部门发布征地公告等列明征地范围的文件后,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核实征地范围,如发现存在违法占地的情况,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员,并及时行使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监督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