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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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7
【案件回放】
2021年10月3日早上,石某驾驶一辆挖掘机并装载着一辆电动车在公路上行驶,由于石某并无相关驾驶资质,故其在驾驶过程中不慎将行人余某撞倒,且挖掘机从余某身上碾压经过,后余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查明,石某无证驾驶,且经当地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此次事故应当由石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石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石某无证驾驶一辆挖掘机并装载着一辆电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后在驾驶过程中不慎将行人余某撞倒,且其驾驶的挖掘机从余某身上碾压经过,造成余某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查明,此次事故应当由石某负全部责任,故石某的行为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无证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