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12-27
【案件回放】
苏某是某村村民,其在村中租用该村的一间祠堂用于饲养鸵鸟。某日,村民崔某因扫墓需要进入该祠堂,后祠堂内的鸵鸟发现崔某进入,突然冲撞崔某导致其受伤。经当地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崔某将苏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苏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酌情判处苏某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崔某自己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苏某租用祠堂饲养一只鸵鸟,后村民崔某在进入该祠堂后被鸵鸟冲撞,造成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故苏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崔某自行进入祠堂,且其多次进入祠堂也得知鸵鸟在祠堂内,故其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否则若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