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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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案件回放】
2021年9月,刘某使用电脑软件进行图片编辑,其从网络上搜集违法停车通知单的模板,伪造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管理综合执法局违法处理专用的电子印章,后刘某其将自己的支付宝收款码也添加在图片内进行打印。后刘某将打印的制作的多张《违法停车通知单》贴在多辆目标车辆的挡风玻璃处骗取违章停车的车辆罚款。刘某以此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某通过电脑软件进行图片编辑,其伪造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管理综合执法局违法处理专用的电子印章,并在图片中添加自己的收款码制作多份违法停车通知单。后刘某将其伪造的违法停车通知单贴在违章停车的车辆前,以此方式骗取他人罚款,故刘某的行为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将依法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