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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行为无效!

2022-12-26

【案件回放】


  毛某(男,澳门居民)与何某某(女,澳门居民)于2005年在澳门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约定夫妻财产采用候补适用的“取得分享制”。
  毛某与吴某某(女,内地居民)于1998年在澳门非婚生育儿子毛某俊。2006年1月,毛某出资在珠海为吴某某购买一套房产并已办理预购登记。
  毛某与吴某某约定,在吴某某身故后,涉案房产权益转归儿子毛某俊,对该房产出租、转让或售卖必须双方一致同意,所得利益由双方平均分配。
  毛某在内地法院起诉称,毛某对吴某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妻子何某某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产赠与无效或撤销赠与,房产归毛某和何某某所有,第三人某公司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银行注销抵押登记。



  瀛台律师论法】


在吴某某对涉案房产没有任何出资情况下,毛某将该房预购登记在吴某某名下,将其个人出资购买房产产权及部分使用权无偿让渡给吴某某,最终权益归双方非婚生儿子享有,毛某与吴某某所签合同属于赠与合同。
  毛某与何某某在澳门登记结婚,双方约定的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澳门法律规定的“取得财产分享制”,一旦双方婚姻或财产制度发生变更,财产增加数额较少一方有权从他方财产所增加数额与本人财产所增加数额之差额中取得一半。
  毛某对涉案房产处分行为直接影响了何某某财产权益,非婚同居也有违夫妻忠诚义务,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故法院判决吴某某所签合同无效,房产归毛某和何某某所有,某公司和银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瀛台律师提醒】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中的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置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向配偶隐瞒实情,将出资购买房产赠与有不正当关系第三者,其行为本身既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实际上又剥夺了另一方知情权和对重大财产的处置权,理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