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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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案件回放】
小朱系河南省xx市xx区(洛北乡)瞿家屯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一处,以小朱丈夫小王的名义办理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小王已经过世。2011年7月13日,拆迁单位制作了《xx市xx区洛北乡瞿家屯村整体开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拆迁方案》)将小朱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2011年12月28日,xx市相关部门作出《关于xx区瞿家屯村城中村改造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方案的批复》,将小朱房屋所在土地征收为国有。2014年12月30日上午,该房屋被强拆,并导致屋内财产毁损灭失。
2016年5月4日,小朱向河南省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关于xx区瞿家屯村城中村改造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方案的批复》。2017年1月13日,河南省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上述批复违法,考虑到公共利益问题,未予撤销该批复。因此,小朱的房屋所在土地已经被征收完毕,并纳入建设用地范围。但是,小朱并未因该房屋的拆迁获得补偿。小朱通过邮寄方式于2020年7月向xx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经查询xx区相关部门已收到了小朱的补偿申请,但是已超过法定两个月的答复期限,未予答复。小朱认为xx区相关部门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属于违法行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xx区相关部门对小朱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小朱诉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xx市xx区相关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按照当地相关补偿安置方案对小朱进行补偿。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案中,小朱家被强拆房屋所在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并由xx区相关部门负责征收实施工作,故xx区相关部门负有对小朱被拆迁房屋按照相关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小朱在向xx区相关部门提交补偿申请后,xx区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确属违法。故小朱的诉求应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国家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如果遇到房屋被拆未予补偿,被征收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征收部门履行补偿职责,若不履行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