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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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案件回放】
2019年11月,曾某和吴某二人因合同纠纷涉诉,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要求曾某偿还吴某借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及利息,如未按期履行,吴某有权以曾某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该判决依法生效后,但曾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后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曾某多次拒绝履行,后法院裁定拍卖抵押房屋,公告通知曾某主动腾空房屋,但曾某拒不履行,甚至在法院依法将其司法拘留之后亦拒不履行。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曾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曾某向吴某借款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后吴某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曾某返还借款本息,如未履行还款义务,吴某有权以曾某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曾某在吴某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拒绝还款,并在法院裁定拍卖后拒绝腾出房屋。故曾某的行为属于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根据曾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影响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