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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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案件回放】
万某经营一家文化公司,从事文具以及周边教辅的制作。在工作过程中,万某了解到正版地图成本较高,于是计划降低地图制作成本。后万某联系了印刷公司的齐某让其冒用出版公司,充当印刷单位进行印刷地图。此后,万某还联系了覆膜厂完成覆膜的公序,并且联系外销工作。截止案发,万某等人制作、销售的地图共计销售九百万张,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人民币一千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万某、齐某等七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判处七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案中,从事文具教辅出版工作的万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降低地图制作的成本,联系印刷公司进行假地图的制作,并且联系覆膜厂进行覆膜和外包销售的工作。故万某、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地图作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遂结合万某、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私自印刷地图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此类行为盗窃他人智力成果,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图书行业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