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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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案件回放】
秦某在当地经营一家速食品店,其不仅在线下开展餐饮生意,并且在网络上发展业务。后为了方便发货,秦某联系了快递员季某,后其与季某开展合作关系,由季某负责秦某店铺的寄送服务,按月进行结算。起初,秦某会核对季某所寄来的账单,后发现季某的账单无误且工作认真,还经常给予其优惠,故对季某产生信任。季某在获得秦某信任之后,开始在每月的账单中虚报金额以获取利益,并在得手之后继续增加虚报的金额。经查明,季某通过此方式骗取秦某的寄件费用高达人民币四十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季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秦某为了便利自己发货,结识了快递站工作的季某,后秦某与季某合作,约定在寄件后按月计算。但季某在获取了秦某的信任之后开始虚报账目,在账单中增加重复的单号以此骗取寄件费用高达人民币四十万余元。故季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账目、隐瞒真相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据季某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诚信是立人之本,更是人与人之间合作的基础,若为了一己私利虚报账目,诈骗他人财物,不仅失去了他人的信任,还将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