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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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案件回放】
李**居住地崇信县xx镇xx村堡子根社,生长着一棵千年古槐树,房屋就在槐树旁边,属清代建筑;甘肃省崇信县xx镇相关部门因实施“华夏xxx景区保护性建设性项目”工程需要,对李**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没有进行征收、安置补偿等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制拆除,给李**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辩称,是协助村委会拆除,提交xx村委会“证明”是村委会负责实施该项目的,而村委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且违反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执法原则,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辩称应追加xx镇xx村委会为第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如诉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对李**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前,在法定期限应当向拆迁户进行公示,并发布公告告知补偿标准达成补偿协议,但xx镇相关部门没有履行合法有效的法律程序,其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规定和依据,在庭审中提交证据违反程序法规定,视为没有证据;对李**要求确认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对于未达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相关部门应作出补偿告知以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生效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结束后再进行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