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装修施工惹纠纷,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2022-12-20

【案件回放】


20207月1日,孟某和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孟某将发包给该公司进行施工,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日期、工期以及合同价款。在合同签订当日,孟某支付了定金,并在开工之日和进场之日均分期支付了价款。然而经过孟某多次催告,该装修公司也迟迟未能动工,后孟某来到装修公司发现已经人去楼空,故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孟某和装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装修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故孟某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法院遂依法判决合同解除,装修公司应当返还相应的款项以及利息。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孟某和装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的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且未违反法律和强制性法规,故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装修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工,甚至在孟某多次催告之后置之不理,故装修公司的行为属于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故孟某可以主张解除施工合同,法院遂依法判决双方合同解除,且装修公司应当退还其因该合同所获得的款项以及利息。




【律师提醒】


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