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告知书被判撤销,街道办没理由强拆该房屋!

2022-12-20

【案件回放】


2018年5月17日,杭州市xx区相关部门祥符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通过某平台向徐先生发送《告知书》,《告知书》中xx街道办明确将于2018年5月18日起,对徐先生户违法建筑进行代整治拆除,并要求徐先生承担代整治拆除违法建筑所产生的费用。

2018年5月30日,xx街道办将徐先生上述房屋拆除。另,xx街道办作出上述告知书已被xx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所撤销。徐先生认为,xx街道办拆除徐先生房屋无职权依据、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侵害了徐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街道办于2018年5月30日强制拆除徐先生位于拱××花园岗社区××家桥头××路东侧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后经法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如诉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xx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缺乏职权依据,事实认定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鉴于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施,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要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进行强制拆除,首先要对当事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且在强制拆除的过程中仍须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等法定强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