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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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9
【案件回放】
【瀛台律师论法】
被告人毕某某、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通过邮寄的方式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帮助毕某某邮寄,该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毕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瀛台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