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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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6
【案件回放】
白某曾在某电器商城担任销售一职,对电器比较了解,于是其计划通过生产“高仿”电器产品以获取利益。后白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当地租赁厂房,并购入生产机器以及原材料,聘用当地的工人生产电器,并自行虚构电器之名进行贴标,后进行销售。经查明,当地市监局抽取白某厂房内的电器送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白某生产不合格的电器用于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白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厂房、购入生产机器以及原材料,聘用当地的工人生产电器,并自行虚构电器之名进行贴标,后进行销售。后白某将其生产的电器批发给私营业主,后当地市监局抽取产品送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认定,白某厂房内成品电器价格约人民币二十万元,故其行为属于生产不合格的电器冒充合格产品并用于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数量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购买正规的电器产品方能够确保日常的用电安全,在选择构成产品时一定要注意识别“高仿”产品,以免为了贪小便宜而忽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