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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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案件回放】
2017年6月14日,杭州市xx区相关部门向海潮路100号住户(傅x进、黄x利)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内容为:“你在位于xx区海潮路100号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建筑物。xx区相关部门已通告你于2017年3月17日前自行拆除该建筑,但你至今未拆除。
xx区相关部门再次责令你户于2017年6月15日前,对该违法建筑进行自行拆除。逾期不予拆除的,区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第五条之规定,对此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实施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傅x进、黄x利当日收到该公告后,未自行拆除。2017年6月16日,xx区相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第三层绿色彩钢瓦建筑)。傅x进、黄x利不服,便将xx区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确认xx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杭州市xx区相关部门于2017年6月16日强制拆除傅x进、黄x利户房屋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虽认定了涉案被拆除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但其组织强制拆除傅x进、黄x利第三层房屋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催告、听取意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构成了违反法定程序,因被诉行为系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和记录。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