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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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4
【案件回放】
2018年10月,蔡某向翟某借钱,由于翟某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于是计划财物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出借资金。故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翟某通过POS机进行虚假刷卡消费以利用信用卡套现,共计转账给蔡某人民币叁拾万元。蔡某向其出具借条,但并未约定利息。然而蔡某陆续还款贰拾伍万元之后便不再归还剩余借款,翟某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了翟某所出借的资金来源,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蔡某因该合同所获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故对于翟某要求蔡某支付利息的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案中,蔡某向翟某借款,后翟某通过POS机虚拟消费的方式套现出叁拾万元用于借给蔡某,双方签订书面借条。然而由于翟某所出借的资金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的,故依据相关规定,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后,故蔡某因该合同取得的款项应当返还,但对于翟某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兄弟义气也不能越过法律底线,不可采取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进行转贷,否则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