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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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4
【案件回放】
因xx市xx片区改造建设需要,2013年12月2日,xx市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公告,决定对xx市xx片区改造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郑xx、周x以及儿子郑x伟(以下简称:三原告)坐落于xx市大东门52号的房屋正好在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28.35㎡,总层数2层,所在层数2层,混合结构,设计用途住宅。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地面积17.6㎡,其中共有分摊面积17.6㎡,用途为住宅用地。
次日,xx住建局作出《选择房屋评估机构的通告》并公告,根据188户被征收户的选择,确定衢州市H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评估公司)为涉案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4年5月16日,xx住建局作出《xx市xx片区改造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补偿价格初评结果公示》并张贴,公示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时点、答疑地点等,并告知三原告提出疑问的形式要求、评估机构相应责任及公示期结束后该局将评估公司提交的正式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三原告等。H评估公司针对涉案被征收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分户报告》,载明:建筑面积31.26㎡;估价方法:市场比较法;评估时点:2013年12月2日;比准价格设定成新率:76%;补偿总价:297283元。
2016年8月9日,xx住建局报请xx市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并送达至郑xx,郑xx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选择也未签订协议。后xx市相关部门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三原告邮寄并公告,决定三原告所有的坐落于xx市大东门52号的房屋,与xx市市区学苑七区18幢110室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郑xx可获得产权调换补偿抵偿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价差194959.53元。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因郑xx原因无法评估,补偿决定不包括该部分补偿,相关数额待评估后另行补偿。限郑xx于收到该决定书十五日内与xx住建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移交手续,并将xx市大东门52号的房屋腾空搬迁。
三原告对该补偿决定不服,认为被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损害郑xx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违法。庭审中,xx市相关部门答辩称,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如诉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的补偿决定方案,该政府应当对方案进行审查,送达被征收人,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自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本案中,xx市相关部门作为县级机关,依法具有依据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对涉案被征收房屋作出行政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xx市相关部门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郑xx送达,未依法履行送达职责,行政程序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当地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工作,当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