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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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案件回放】
2017年6月,韩某和甲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将其位于某广场内的场地出租给韩某经营,合同期限为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后韩某成立了一家建材销售公司,在该场地内正常依法经营并按期交纳租金。2018年4月,甲公司在未通知韩某的前提下,与韩某的妻子就经营场地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于是韩某认为自己应当享有优先承租权,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妻子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本案中,韩某和甲公司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后,在当地成立了建材销售公司,且在该建材销售公司中,韩某和韩某的妻子黄某均为该公司的股东,双方在该租赁场地共同经营。后在租赁合同到期前,韩某的妻子黄某和甲公司续签了租赁经营合同,经查明,韩某夫妻二人在此处共同经营至2020年1月由于疫情停止营业,故韩某所主张的优先承租权来源于其妻子黄某续签的租赁经营合同,故甲公司与黄某签订合同的行为并未侵害韩某的承租优先权,韩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房东和第三人不得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