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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后未按合约使用,法院依法判决!

2022-12-13

【案件回放】


20171月23日,张某向当地的甲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在申领合约中明确授信额度为五千元,且双方约定了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条款。张某在领用该信用卡后持卡消费,起初依约履行欠款义务,但自2018年2月开始就并未及时还款。经查明,截至20211月,张某共计产生欠款本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八千元。后经甲银行多次催要款项不得后,该银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张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表示该银行卡是其借给表妹使用,并非其自己使用。后经法院审理,对张某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根据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张某向甲银行申领信用卡,在申领合约中双方明确约定了授信额度、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条款,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于是甲银行在多次催收还款未果之后将张某诉至法院,张某辩称该信用卡并非自己使用,但并无证据证明该卡遗失,故法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申领信用卡进行超前消费时应当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进行使用,切勿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过度超前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