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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核实管委会的履行情况申请信息公开,逾期未答合法?

2022-12-13

【案件回放】


xx为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xxx镇xxx村的村民。2006年沈xx的土地因xxx城建需征收,为了妥善安置xxx城建中被征地的农户,全面有序地推进xxx城建设,根据被征土地面积、家庭经济情况、劳动力状况等,xxx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x管委会)与被征地农户达成了由xxx管委会负责提供每户至少1个务工岗位的《协议》。

2020年7月8日,沈xx向xxx管委会邮寄了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公开下列信息:1、2006年xxx管委会与申请人签署的《协议》;2、2020年由xxx管委会负责提供每户至少1个务工岗位的《协议》的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征地农户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五险一金交纳情况;3、2006年被征收人土地补偿款项的发放材料。

xxx管委会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邮寄材料。但截止到2020年9月15日,仍没有给沈xx任何答复。沈xx认为xxx管委会对申请不答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已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沈xx的知情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xx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沈xx进行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限期公开。

庭审中,xxx管委会辩称,收到沈xx申请后,未作出答复,因为沈xx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xxx管委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制作的信息。后根据已查明事实,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x管委会未履行对沈xx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xxx管委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沈xx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xxx管委会于2020年7月8日收到沈xx提出的相关信息公开申请后,至沈xx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对沈xx的申请作出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因沈xx的申请,尚需xxx管委会调查、裁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xxx管委会对沈xx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xxx管委会在一定期限内答复。”责令xxx管委会限期作出答复。

 



【瀛台律师提醒】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避免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