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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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案件回放】
2022年8月22日,饮酒后的钟某乘坐当地的公交车准备回家,然而由于钟某家附近正在修路,于是在钟某要求停车的时候司机拒绝停车。司机表示公交公司已经提前发布公告,由于该占地修路的原因已经对该站点临时取消,并建议钟某在下一站下车。然而钟某饮酒过后心情十分激动,故走到驾驶员安全门附近脚踹安全门泄愤,并且握住了公交车的方向盘,后司机立即停车报警。经法院审理认为,钟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法院遂依法判处钟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钟某酒醉乘坐公交车,在某站点要求下车的时候被司机拒绝,后司机表示由于此路段修路,故该站点已经临时取消。然而钟某仍然十分气愤,脚踹驾驶员安全门,并且在公交车行驶的过程中伸手握住车辆方向盘。故钟某的行为属于对行驶在的公共交通工具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若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进行干扰,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