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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未搬离,房屋被强制解危拆除,该怎样维权?

2022-12-12

【案件回放】


x位于衢州市xx区××、衢州市××号的房屋被列入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项目。因房屋评估工作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且极不公平合理。王x向xx区相关部门递交了房屋评估价格复查的申请,xx区相关部门没有签订公平合理补偿协议的诚意,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2018年2月3日,xx区相关部门组织其工作人员,根据xx区相关部门于2018年1月27日对王x作出的《衢州市xx区相关部门解危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解危拆除决定书》),对王x所有的位于衢州市xx区××、衢州市××号的房屋予以强制解危拆除,室内设施被就地掩埋。王x认为,强拆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程序严重违法。因此,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xx区相关部门对xx路9号和斗潭25幢1号商业用房强行拆除的行为违法。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确认衢州市xx区相关部门拆除王x所有的位于衢州市xx区xx9号、衢州市xx区斗潭25幢1号的房屋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对于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在考虑修缮、保留没有价值的前提下,决定采取拆除的方式进行解危,不违反法律规定。由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积极履行相关解危义务,xx区相关部门决定予以强制解危拆除,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xx区相关部门提供的强制拆除前涉案房屋现状的公证书能够证明涉案房屋内仍有财物未搬离,xx区相关部门在拆除涉案房屋过程中,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并制作财物清单移交王x,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审慎、妥善之注意义务。但公证书中确认对王x房屋内的现状予以证据保全,拍摄照片40张。40张照片中不仅有王x房屋物品的照片,而且还有将上述物品搬离到另一处后的照片,公证内容与照片不一致。虽然xx区相关部门提交了xx住建局制作的物品登记清单,但是该清单与公证照片对比,清单所列物品不全。而且,xx区相关部门未提供证据证明将王x屋内物品搬离后通知王x领取。鉴于拆除行为已经实施,且以拆除方式进行解危并不违法,对上述财物处置行为应依法予以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对于建筑内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