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2022-12-09

【案件回放】


  甄某与闫某于2003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3年4月7日,甄某购买1307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1307号房屋),产权人登记在甄某名下。2003年6月12日,甄某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签订《B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5年,自2003年6月12日至2008年6月11日,等额还款月还本息2735.48元。2005年6月8日,B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出具了贷款还清确认书,确认借款人甄某购买1307号房屋所申请的由该中心提供担保的贷款已于2005年5月23日提前还清贷款本息。2004年9月23日,双方购买了B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某楼311号房屋(以下简称311号房),房款为1094526元,产权登记在甄某名下。为购买此房屋,双方借款47万元。经评估公司确定311号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520500元,1307号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120700元。2007年2月甄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闫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同意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准许甄某与闫某离婚。二、共同债务47万元,甄某负担23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闫某,由闫某代为偿还);闫某负担235000千元。三、311号房屋一套归甄某所有,甄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闫某房产折价款1260250元。四、1307号房屋一套归甄某所有,甄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闫某折价款10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甄某与闫某虽系自主结婚,但未建立牢固的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双方对其他财产的分配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不持异议。为购买311号房屋所欠共同债务47万元,应当由双方依法负担。311号房屋是双方婚后所购,系共同住房。从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甄某所有,由甄某参照评估价值给付闫某房产折价款。1307号房屋系甄某婚前购买,属于甄某婚前财产。但该房的贷款系婚后偿还,故甄某应给付闫某偿还贷款的折价款。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双方均享有产权的,应按份取得财产利益。婚前购房方享有产权的,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应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