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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信息被告知向下属部门咨询,合法?

2022-12-09

【案件回放】


2020年4月18日,危女士为了解其房屋被征收的信息,向南昌市相关部门提出xx区xx路三期(省交通厅)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六项具体为:1.市机关对xx区xx路三期(省交通厅地块)旧城(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金额费用筹措、拨付金额、监管等全部信息;2.市机关城市棚改资金的补助范围;3.xx区xx路三期(省交通厅地块)旧城(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和分配使用明细;4.《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5.《市机关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6.《南昌市旧城(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南昌市相关部门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信息答复书》,并向危女士送达,告知危女士申请获取的信息由南昌市xx区负责,应向xx区相关部门办公室咨询,并附有联系方式。

危女士认为,案涉信息均为南昌市相关部门制作和保存,南昌市相关部门《信息答复书》中,认定案涉信息“由南昌xx区负责”是错误的;南昌市相关部门作出《信息答复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案涉信息依法应由南昌市相关部门予以公开,南昌市相关部门推给南昌市xx区相关部门于法相悖。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昌市相关部门作出的《信息答复书》;判令南昌市相关部门重新依申请作出公开。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南昌市相关部门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南昌市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已表明,危女士向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第5项即《市机关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系南昌市相关部门制作且已主动公开。因此,南昌市相关部门在案涉《信息答复书》中,告知危女士就其制作且已主动公开的此项信息,向xx区相关部门办公室咨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并综合(1)危女士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除第五项外,均非由南昌市相关部门制作或最初获取,相应信息公开职责不在南昌市相关部门,且南昌市相关部门已告知危女士申请获取的信息由xx区相关部门负责,并附有联系方式;(2)危女士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且属于要求南昌市相关部门为其搜集、汇总、分析、加工的信息;(3)危女士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系咨询性信息且内容为其所申请的第6项所涵盖;(4)危女士申请公开的第3项信息系xx区相关部门的公开职责,危女士已按南昌市相关部门告知的方式和途径获取该信息,且xx区相关部门已主动公开,对于不予公开的也已说明理由;(5)危女士申请公开的第4、6项信息均由有关机关部门主动公开,已经告知其获取该二项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等情况,南昌市相关部门作出的《信息答复书》虽存在轻微程序违法,但并未对危女士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找、检索,属于本应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若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