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12-08
【案件回放】
郭某某2007年5月1日进入J公司从事普通操作工工作,2008年7月起担任生产组长。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郭某某的职位为操作工,J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等重新合理调整员工担任不同职位,或调整员工到其他地点工作。郭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签收违纪员工处理工作指导书,其中载明:如员工有不听从经理或主管的指示,不能完成规定任务,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岗位职责,渎职等行为时,应予以通告;连续12个月内受到2次通告处理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9月29日,郭某某参加J公司生产部例会,会议决定:班组长排名,名次排最后的做行动改进计划,实行末位淘汰制。2014年10月,郭某某考核业绩欠佳,排名末位。2014年11月12日,郭某某在J公司员工改进行动计划书“制定时”处签名,对当前存在问题予以确认并提出改进计划,但拒绝在计划书“完成时”和总体评价“不合格”处签名。
2014年11月及12月,郭某某考核业绩未有改进。之后,J公司调整郭某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郭某某至返修区担任操作工,遭到郭某某的拒绝,其间J公司管理人员多次与郭某某进行沟通。2015年2月27日,J公司以郭某某2月26日及27日经沟通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郭某某作出通告处理。2月28日,J公司以郭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作出通告处理。同日,J公司作出解除与郭某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解除理由是郭某某2月27日及28日累计受到两次通告处理,27日及28日连续两天与郭某某进行交流,但郭某某拒不执行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2015年4月13日,郭某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J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5年6月12日,该会作出对郭某某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裁决。郭某某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J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瀛台律师论法】
J公司系于2015年2月28日以郭某某2月27日及28日累计受到两次通告处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郭某某因认为J公司调岗依据不成立,故不认可J公司的解除理由。J公司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义务。郭某某清楚知晓J公司违纪员工处理工作指导书的规定,J公司有权依此规定对郭某某进行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而郭某某、J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对此亦有约定。
郭某某曾参加J公司2014年9月29日的生产部例会,知晓会议所作出的关于末位淘汰制的决定。2014年10月,郭某某考核业绩欠佳,虽制定改进行动计划书,但最终未取得理想效果。J公司调整郭某某的工作岗位至返修区担任操作工,但郭某某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J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且不听从J公司管理人员的多次劝说,郭某某拒绝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系严重违纪行为。J公司在劝说未果的情况下累计作出两次通告处理,并最终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违法之处。郭某某要求J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劳动者绩效考核处于末位,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不完全等同,故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实行末位淘汰制,并不能仅凭绩效考核情况直接对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实施调岗行为,而需对绩效考核处于末位的劳动者经过能否胜任工作的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得出能否调岗的结论。若该劳动者的确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实施调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