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12-08
【案件回放】
2019年12月20日,陈**通过中国邮政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xx县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自2012年历年以来涉及xx乡布头村实施征地的批文,实际征地的时间,征地款打入村委会的时间以及发放到农民银行卡的时间,安置地的落实情况”。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最长40个工作日内答复,已过最长法定答复期限,xx县相关部门并没有给陈**任何答复。xx县相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了陈**的合法权益,陈**对xx县相关部门的不理不顾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xx县相关部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答辩人未收到陈**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答辩人不是陈**所申请信息的公开主体;陈**所申请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公开。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陈**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判决,责令xx县相关部门于法定期限内对陈**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而不能置之不理,因此,xx县相关部门以不是陈**所申请信息的公开主体、陈**所申请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为抗辩理由而不作答复,与前述规定相悖,不予支持。陈**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认定xx县相关部门收到了申请。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查,对于其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并当事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若行政机关未告知,则应视为受理了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也应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