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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破坏生态没钱赔?劳务代偿!

2020-12-18

破坏生态没钱赔?劳务代偿!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时某在未办理《特许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某村河某段河道内,猎捕多种野生鸟类。后时某被某市森林公安局A分局抓获,共查获多种野生鸟类共计90只。

经鉴定,90只野生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令【2017】46号)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时某非法猎杀的野生鸟类共价值人民币16600元。

时某违反国家狩猎法律法规,采用禁用的网捕方法狩猎野生鸟类,造成当地野生鸟类的减少,破坏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时某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因时某无固定收入,经济困难,为确保其能够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某法院依法判决时某以劳务代偿方式在某陆生野生动物救助站提供不低于80日(每日8小时)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如时某未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或提供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未能经法院审核通过,则应在法院审核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损失16600元。同时判令被告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某市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律师论法】

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对侵权人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责令侵权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的修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因污染大气、水等具有自净功能的环境介质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原地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采取区域环境治理、劳务代偿、从事环境宣传教育等替代性修复方式”。

 

【律师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野生动物及其他物种相互依存,共同维护着自然界的稳定、和谐和发展。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切勿非法狩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