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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放弃”索赔?真相大白被判刑!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一天,程某与臧某经过一块菜地,他俩发现路边的藤蔓上长着几个西瓜,就想把西瓜偷摘回去。二人商议,臧某下车摘瓜,程某留在车上望风。臧某不一会儿,就摘了四个西瓜。
臧某返回车边,打开车门 时,一不小心被反光镜支架撞到了眼睛,顿时血流如注。程某见状,立即开车将臧某送往医院,经检查后,医生告知,臧某眼球受损,需要进行修复手术。程某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考虑到修复手术会产生高昂费用,程某为此充满焦虑,想找个方法转移责任。最终,他想到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在与臧某合谋后,假装与臧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臧某眼睛受伤,随后拨打报警电话,按预谋内容对交警虚假陈述。后交警依据双方陈述认定程某承担全部责任。臧某随即要求程某和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向臧某赔付30万元。
在支付赔偿款之前,保险公司经深入调查,对该起事故产生了怀疑,便向公安部门报案。某公安局民警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程某和臧某当场供述了骗保事实,并向保险公司提出放弃索赔。本案后被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某法院经审理以程某、臧某犯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本案中,程、臧二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共同故意伪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故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广大投保者应秉持诚信守法原则,杜绝侥幸心理,骗保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