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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为送女儿看病酒驾,未造成损害能免予刑罚吗?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池X于2011年6月2日凌晨1时许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某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归案。经司法鉴定:池X静咏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4.2mg/1OOml。公诉机关以池X犯危险驾驶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池X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称其在酒吧饮酒时,其俄罗斯籍妻子打电话告知女儿患病,其妻子中文不好,与他人沟通困难,其系为尽快回家送女儿前往医院看病才酒后驾车。
池X的辩护人提交池X女儿的病历显示:当晚其女儿高烧不退,体温39.5摄氏度。法院判决经综合审理判决池X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本案中,池X饮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经司法鉴定认定为醉酒驾车,其行为已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由于池X实施醉酒驾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动机系因为送女儿看病,且其危险驾驶行为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其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前亦无违法犯罪记录,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提醒】
行为人醉酒驾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法院综合考虑行为人体内酒精浓度、为送女儿前往医院看病的特殊性,其危险驾驶行为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因素,给予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上述判决为法院综合考虑的结果。必须强调的是民众切勿模仿行为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