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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挪用公款以新还旧怎么判?

2020-12-16

挪用公款以新还旧怎么判?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王某,中共党员,A市B区C镇财政所会计。2019年3月12日,王某因家庭开支入不敷出,便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财政所D账户上20万元公款进行赌博,打算赢钱后立即归还,但手气一直不好。2019年6月10日,B区区委启动对C镇财政所巡察,王某担心东窗事发,便从财政所E账户取现20万元,用于填补挪用的D账户20万元。王某打算赌博赢钱后归还,但手气还是不好,后来害怕被人发现,便通过虚假账目平账方式掩人耳目,使该笔款项从E账户账簿中“消失”。2019年10月11日案发,王某未将E账户上的20万元归还。

法院经审理最终以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对王某进行定罪处罚。

 

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挪新还旧应数罪并罚还是只评价为一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D账户公款用于赌博,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形,且数额达20万元,成立挪用公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E账户公款平账,一直无归还行为,表明王某对挪用E账户20万元公款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行为性质已由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构成贪污罪。且本案中两个犯罪行为之间无牵连、吸收关系,不符合牵连犯、吸收犯的条件。故对王某应数罪并罚。

律师提醒

在认定罪名之间是否牵连、吸收关系时应结合基本案情事实、犯罪构成、犯罪行为等因素综合判定,切勿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