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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 欠债不还?债主拘禁欠债人被定罪!

2020-12-16

 欠债不还?债主拘禁欠债人被定罪!

【案件回放】

戚某是朱某的邻居,两家人世代交好,交往甚密。20145月的某日,戚某找朱某欠款5万元欲翻新房屋,两人约定于两年后归还。然而两年后,戚某却没有按时归还借款,而朱某此时也准备筹钱盖新房,于是堵在戚某的家门前要求戚某归还五万元借款。然而无赖的戚某却借口没钱不愿意归还,气急败坏的朱某将戚某拘禁在家中,要求戚某联系自己的其他亲友借钱,让戚某的亲友“拿钱赎人”。后朱某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抓获,被处以一年有期徒刑。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戚某向朱某借的五万元欠款到期未归还,朱某为索取债务,采取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方式迫使戚某联系自己的亲友“拿钱赎人”,其行为属于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律师提醒】

债权人向欠款人索取债务的,一定要注意使用正当的方式进行收取。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