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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 离婚判决还未生效,丈夫强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2020-12-15

 离婚判决还未生效,丈夫强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案件回放】

李某和张某在朋友聚会中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后迅速结合。“闪婚”后,两人搬进了新房同居,这才发现婚姻不是只有爱情来维系。两人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经常爆发矛盾,由于互相不信任对方,张某选择与李某离婚。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两人离婚。然而在离婚判决还未生效的某晚,李某看到自己的妻子如此美貌,一时兴起,强迫妻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后李某以涉嫌强奸罪被抓获,以强奸罪被定罪量刑。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离婚判决还未生效,李某见色起意,在张某并非自愿的情况下强迫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李某的行为属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无论对方是前妻与否,在女性并非自愿发生关系的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