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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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马某和丁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两人情投意合,步入婚姻殿堂。结婚后,二人育有一女名为小马,一家三口过了两年幸福的日子。然而由于马某工作忙碌,夫妻二人在生活中渐渐产生了嫌隙,由于二人没有进行有效沟通,导致情感破裂,故二人于2008年3月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女儿由丁某抚养,马某每月支付三百元抚养费。然而几年过去,由于小马开始读书,其生活费和学费大幅增加,丁某感受到不堪重负,希望马某可以增加抚养费。但已组建了新家庭的马某不愿意加重自己的负担,表示拒绝。于是丁某一纸诉状,以女儿的名义将马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马某增加抚养费。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马某和丁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但几年过去,原定的抚养费明显不足以维持小马的生活和学习需求,故丁某可以以小马的名义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
【瀛台律师提醒】
儿童不仅是一个家庭爱情的结晶,更是一个祖国的未来!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