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0-12-10
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为何生父拒绝?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高某和李某经相亲认识,后步入婚姻殿堂,结婚之后,二人育有一子小高。然而在小高出生之后,高某和李某在生活中矛盾频发,最后感情破裂,婚姻走向终结。于是高某和李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由李某抚养小高,高某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几年过去,独自一人抚养儿子的李某感到压力倍增,希望能够增加抚养费,但是此时高某却拒绝了李某的请求。高某提出,李某抚养小高之后,将孩子的姓氏改为随母姓,故高某拒绝增加抚养费。后李某以儿子的名义将高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小高是高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离婚后,小高由李某直接抚养,但李某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当初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其子女的生活、学习的需要,故李某可以要求增加其儿子的抚养费,高某不得以儿子更改姓氏为由提出拒绝。
【律师提醒】
若夫妻双方在原定的协议中所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无法满足其子女的生活、学习的需要时,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