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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搬运工上货摔伤,认定为工伤!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是某运输公司的搬运工,某日,张某在上班期间给货车搬货,但是由于货物过大,张某不慎从货车上摔落至地面。后张某送医,被诊断为脑外伤,且身上多处骨折。张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张某受工伤的决定。但运输公司认为,张某的受伤是因为他自己的过错导致,故该公司不服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运输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张某在给货车上货时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人社局认定事实清楚,故法院驳回了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律师论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张某和该运输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于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内履行自己的搬运工作受到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提醒】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当用于拿起自己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