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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虚假陈述不可取,一男子被罚两万!

2020-12-07

虚假陈述不可取,一男子被罚两万!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和丁某的合同纠纷正在审理时,张某在一审时否认了其将汽车出售给了丁某,且否认合同里的签名其本人所签署。经法官释明后,张某仍坚持自己的陈述为真实陈述。而在二审中,张某却承认了在合同中的签名为自己本人所签署,且认可了丁某支付的款项。张某在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作了虚假的陈述,扰乱了诉讼程序,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法院对张某作出了罚款两万元的民事制裁。

 

【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本案中,张某在和丁某的合同纠纷中,在一审中否认了合同上的签名为其本人签名,且经法官释明后仍不改正。但在二审中,张某又推翻了一审的说法,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故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予以罚款。

【律师提醒】

故意虚假陈述,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不可取,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