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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分居期间借款,前妻需要还款吗?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严某和贺某于201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聊得投缘,情投意合,步入婚姻殿堂。但由于两人在婚前对对方没有深入的了解,在婚后产生了诸多矛盾。但两人并没有及时沟通,而是冷战处理,于是2015年,二人就开始分居了,分居一年之后,两人就办理了协议离婚。然而离婚之后,贺某却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欠款。原来,在二人分居期间,严某向好友钟某借款九十万元,但由于严某并未按时还款,于是钟某将严某诉至法院,并要求严某的前妻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钟某认为,严某在向其借款时,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故要求贺某承担共同侵清偿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借款由严某承担,贺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严某在与贺某分居期间,以个人的名义向钟某借款九十万元,该借款已经超出家庭正常生活的开支,且由于二人分居,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故该借款应当属于严某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得要求贺某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提醒】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借款,而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