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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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在卫生院治病意外死亡,如何获赔?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6月的一天,陈某因左眼分泌物异常增多、咽喉部红肿前往当地卫生院就诊,后经卫生院的医师诊断,对陈某进行了输液治疗。两日之后,陈某的情况并未有好转,再次来到该卫生院进行治疗,出现了更多的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死亡之后,陈某的家属认为是因为卫生院违法就诊规程,最终导致了陈某的死亡。后法院受理此案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病情及医损鉴定,认为卫生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对病情评估不足,对输液风险认识不足,且在患者病情加重后,诊断失误、抢救不力,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后法院经审理后,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决医院方承担50%的过错赔偿责任。
【律师论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身体不适,到当地卫生院就诊,但医院方诊断失误,抢救措施不力,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法院经审理后,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决医院方承担50%的过错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