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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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恋爱中的转账,可以认定为借款吗?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章某和赖某于某交友软件相识,两人在软件中聊得火热,在线下也发展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赖某多次向章某转账,共计五万余元。半年之后,两人由于异地恋爱产生了诸多矛盾和分歧,感情渐行渐远,最终分手。分手之后,赖某列出了二人在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要求章某还钱。而章某表示当时的转账记录是二人恋爱所用,并非自己向赖某所借的款项,表示了拒绝。于是赖某将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章某归还所借五万元的款项。后在庭审过程中,赖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账往来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所产生,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故驳回了赖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的五万余元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但赖某所提供的聊天记录的证据并未体现出二人存在借贷的合意,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计五万余元的转账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故法院依法驳回了赖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爱情不是盲目的,爱情需要理性!在恋爱过程中若涉及经济往来,应当更加注意,最好留下凭证,以免日后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