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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一女子产假被解雇,如何救济?

2020-12-04

一女子产假被解雇,如何救济?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3年,黄某大学毕业,在某电讯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其与该电讯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两年过去后,该电讯公司并未与黄某协商续签一事,而黄某则继续在该公司上班。时间又过去了一年,黄某怀孕了,向公司申请了请假,但请假未获公司批准,于是黄某回到家中休假待产。而公司提出黄某因怀孕,不宜从事该份工作,故向黄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关系函》,但黄某在临产时才收到该函。于是,黄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该电讯公司应当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该电讯公司对此仲裁结果不服,诉至当地法院,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该电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且根据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黄某与该电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然在该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故电讯公司将待产的黄某解聘的行为,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电讯公司应支付黄某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律师提醒】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注意,在用工时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于拿起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