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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非婚生子女起诉要求生父增加抚养费,法院支持!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宋某和林某是公司同事,两个人眉来眼去,发展同居关系。不久之后,林某怀孕了,将孩子生了下来取名为小宋。但由于二人不想让公司里的人知道他们的“办公室恋情”,故一直都没有登记结婚。但小宋出生之后,两人矛盾不断,因感情不合,解除了同居关系,小宋由林某抚养,由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然而随着物价上涨,当初二人约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小宋的生活学习的需要,故林某以小宋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增加抚养费。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宋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原告小宋年满十八周岁。
【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小宋虽然是宋某和林某的非婚生子女,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