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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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生育观念不合,无奈妻子起诉离婚?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高某和朱某是大学同学,两人毕业后来到同一个城市打拼,后登记结婚。结婚之后,两人过了一段幸福的“二人世界”,然而就在蜜月之后,两人却产生了分歧。朱某希望两个人能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这样才是完整的一家,而高某却认为自己的事业才刚刚起步,如果此时就决定要生小孩,太过于草率,且二人的经济状况也不能够抚养一个小孩。而朱某却认为“车到山前必有路”,一定要求生一个小孩,两人因此事争吵不停,甚至开始分居。二人僵持不下,朱某的父母也不停向朱某施压,于是无奈的朱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审理,经调解无效,判决二人离婚。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高某和朱某因是否生育而发生纠纷,朱某表示希望生育小孩,而高某表示了拒绝。两人因此产生了分歧,争吵不停甚至开始分居,导致二人感情破裂,故朱某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二人离婚。
【瀛台律师提醒】
生育问题是夫妻二人都需要面对的,而不仅是女方一人需要考虑的问题,成年人需要有自己的判断,若因生育问题导致感情破裂的,一方可以请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