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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妻子不愿生育,丈夫竟起诉索赔?

2020-12-01

  妻子不愿生育,丈夫竟起诉索赔?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李某和黄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二人于20127月登记结婚。然而结婚之后,两个人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李某希望黄某给他生一个小孩传宗接代,但是黄某却认为,两个人才组建一个新的家庭不久,经济情况也并不乐观,故黄某不希望这么早就生小孩。某日,黄某经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她在并未告知丈夫李某的情况下就到医院的妇产科进行了人流手术。不久之后,李某得知此事,认为黄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后经过法院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黄某在和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怀孕,其在未告知丈夫的情况下进行了人流手术。但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李某不得请求妻子黄某给付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男女双方具有平等的生育权,但若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强迫妻子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