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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以物抵债法律实务要点

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不能依据以物抵债协议成立生效当然排除强制执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发生变动,受领人有权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否则,将不能对抗强制执行。以物抵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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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私自买手机,退货不成怎么办?
本案中,小李未满十二岁,是一名中学生,其偷拿家中的财物到手机店购买了手机一部,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经法院调解,最终手机店退还了小李的父亲手机的价款,小李的父亲也将手机及手机配件等退还给手机店,就此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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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火锅店侵害商标权,被罚十五万!
本案中,丁某的餐饮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而谢某的火锅店在其加盟期限届满后,仍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与丁某的餐饮公司品牌相似的招牌、餐具、菜单,造成消费者认识混淆,属于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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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谈恋爱给女友花钱,分手起诉女友还钱?
本案中,赵某在和林某的交往过程中意外怀孕,赵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了双方同居后意外怀孕、闹矛盾的相关事实,证明了林某转账给赵某是用于给赵某看病检查、调养身体的赠与行为。林某主张其和赵某存在借贷关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存在借贷合意,故法院不能认定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应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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