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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侵犯人身权利的惩罚力度

2021-01-04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侵犯人身权利的惩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此次刑法修改加大了对低龄人群、特殊职业人群犯罪的打击力度。符合社会社会发展的基本进程,广大人民也很期待此次修改能起到应有的刑法制裁社会效果,同时也彰显刑法加大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一、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要负刑责

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几个条件:一是犯的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二是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是主客观方面综合评价要求情节恶劣;四是程序上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以及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对于奸淫幼女犯罪,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增加“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对于猥亵儿童犯罪,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中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于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增加规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