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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近日,安徽合肥某公司员工小程离职时结算当月工资,因3次迟到,公司规定每次罚款1000元,被扣除3000元,只拿到了2017元。他越想越不对,便联系了媒体,但公司常务副总许总却拒绝采访还让记者“滚蛋”。该公司另一位股东李总就此事道歉,称许总性格比较急躁但不是坏人。除了小程之外,还有其他员工反映公司拖欠了他们的工资。随后,合肥市劳动监察部门赶到该公司介入了调查。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而非行政主体,并不具备对员工进行处罚的权力。按照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的规定,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但它已经被国务院依法废止,并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取代。
该公司擅自罚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劳动法。但是,若公司在此前有内部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对劳动者在绩效考核时酌情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进行罚款,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等合法手段进行奖勤罚懒,这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必要手段。但用人单位要慎用此项奖惩制度,并且要注意:
一是规章制度要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比如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要职工讨论,要公示或者告知职工;二是内容应具有合理性,明显缺乏合理性的奖惩制度也会影响其合法性;
三是不能违背其他法律法规,比如不能违背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不得实施歧视。以上就是关于法律规定可以扣工资的情况,如果发现所在单位扣工资不合理合法,可以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事中,若公司在此前有内部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对劳动者在绩效考核时酌情处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并非不可以处罚违纪违规的员工,但要依法处罚,总共5000元的工资,因3次迟到就被扣除得只剩2000元,妥妥的违法。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企业的“惩戒权”有一定模糊性。一方面,企业需要按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促使员工遵守纪律,保持对职业的忠诚和操守。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制定的惩戒措施,是否符合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也常常受到员工乃至社会的质疑。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仲裁或法庭判决的结果,也是结合实际、灵活审慎地处理纠纷,并非简单地偏袒企业或员工方。
当然,在现实中,也有不少企业通过绩效奖励来表彰优秀员工,这为全体员工树立了榜样,也体现了按劳分配、合理奖惩的精神,这种人性化的做法也更符合法律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