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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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杜某失业后在家,缺少经济来源,他知道当地河道中矿产资源丰富,于是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在当地某河流中私自采砂。后杜某的行为被当地村民举报,受到两次行政处罚。但杜某并无其他谋生手段,故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也屡教不改,在2021年4月的某日从事非法采砂行为。后当地警方得知杜某的行为,展开调查,经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曾因非法采矿受到行政处罚,其后又从事非法采矿活动,故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法院遂以非法采矿对杜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且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杜某在未取得相关采砂、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当地河道内擅自采矿,杜某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且其在曾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然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不仅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还有可能涉嫌犯罪,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