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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串谋诉讼?“夫妻船”共债共担!

2021-10-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船舶H轮船为内河船舶,该轮登记所有人为方某某。杨某某与方某某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鲍某某因与方某某发生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某法院应其申请扣押该轮。后因方某某未履行与案外人某银行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该银行申请,某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该轮。包括杨某某在内的5名船员(另外4名船员也与方某某系近亲属关系)及第三人鲍某某均进行了债权登记。杨某某在诉讼中提交了《船员劳务合同》以及在涉案船舶被某法院扣押后方某某向其出具的欠付劳务报酬26.4万元的欠条。杨某某据此请求某法院判令方某某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并确认其就上述债权对H轮船享有船舶优先权。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H轮船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H轮船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夫妻二人对外为一个经营主体,二人之间不能成为雇主与雇员关系。杨某某在本案中向方某某主张劳务报酬,本质上属于在其与方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杨某某、方某某需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及劳务报酬债权,并允许其从船舶拍卖款中受偿,势必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减少,让本应共同对外清偿债务的杨某某逃避履行债务,明显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内河船舶一般以家庭夫妻共同经营为常态,如认可夫妻在共同经营船舶中仍能形成船员劳务合同关系,轻易认定此类“劳务报酬”,将助长被执行人以此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严重侵害被执行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而本案在实体审理中,从多角度分析原、被告不能成立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从而彻底否定了其债权主张。